发布时间:2016/10/19 17:07:13 查看次数:7161
其一、明知不胜任而用之。有很多企业老板基于个人偏好和情感原因(“忠诚”、高学历、美女、亲友、老部下、朋友推荐等)明知对方不胜任,还是任命了,而且一步到位,任命为“正职”或副总,实际上让老板和“人才”双方都尴尬。例如某企业老板,特喜欢高学历的人才,也不管对方学什么专业,直接任命为与其专业、工作经历完全没有关系的重要部门的经理,结果由于专业不懂、年纪太轻,无法驾驭自己的工作,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。对“人才”本人来说其实也是一种煎熬。
其二、知其能而不用。有这样一些做法:
1、将人才束之高阁,委以高职高薪,却不让其做什么具体工作;
2、将人才搁在一边,美其名曰“人才储备”。
其三、疑而用之,且无监督机制。古人所讲“疑人不用“、”用人不疑”未必合理,但监督机制不能没有。既然确认对方是人才而且不放心,就应该用,而且应该予以制度性的监督。从这样的人才来说应该主动要求、接受监督,因为这是对自己、对企业负责。现在很多企业的人事部门、采购部门出“贪污犯”,其原因就是没有监督造成的。
其四、用而扰之。既然是人才,那就任用。但一边任用一边怀疑,却不是采取正确的制度化安排来监督,表现为:
1)大材小用。
2)有责无权,事无巨细,要求多请示、勤汇报。
3)在其身边安排“盯梢”。
人才难得,得人才就应用之。在物质生活不够丰富的情况下,监督机制是不能少的。很多企业没有审计部门,或有审计部但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能,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。用人要疑,疑人要用,只要是人才就应该发挥其“人才”的一面,监督其“贪念”的一面。用人其实就是用“才”而已,不要忘记我们的初衷!